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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1期 | 泸州低保政策篇

泸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一)
Q
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凡持有泸州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市外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中有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本市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办低保。
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低保。
Q
怎么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府通办”APP在网上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Q
申请低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证原件,户主社保卡原件和验证家庭困难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三)《诚信承诺书》。
Q
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应符合哪些条件?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以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收入等,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均纯收入需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可参考12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现金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
3.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
4.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5.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
6.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7.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8.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参照当时市场价认定。申请人对认定不认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不含C、D级危房)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拥有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1.5倍的老旧小区住房除外、农村居民自建的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拥有经营性房屋(即商业门面、店铺、写字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